汶川地震在川陕甘灾区造成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此前生活在贫困线边缘的家庭极有可能因灾害打击而陷入贫困,原本属于长期贫困群体的家庭则由于遭灾而雪上加霜,故而灾区在以往30年减少贫困方面取得的成就面临毁于一旦的危险。为此,有必要把减少贫困的目标纳入灾区重建计划。
帮助灾民创业就业,无疑是对受灾群众最具可持续性的援助措施之一。将国家的灾区重建投资与促进灾民创业就业相结合,对于改善灾民生计和推动灾区发展都至关重要。目前,众多精明的厂商已经注意到灾区重建蕴含的商机,如果公共投资项目缺失灾民创业就业促进机制,那么从这些公共投资中受益最多的很可能就是工商和建筑业巨头,而非亟待救援的灾民。倘若大规模的公共投资之后,仍留下居高不下的贫困发生率,那么重建计划的社会效益就无从谈起。一般来说,灾民当中有专业技能的人不愁找不到工作;有金融资产积累的人,也有可能抓住创业机会自谋职业。然而,若要保证那些因灾返贫、因灾致贫和长期贫困的人口受益于重建计划带来的就业和收入增长,就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第一,在基础设施重建计划中,一方面规定大型项目中标企业为灾民提供工作岗位;另一方面,把中小型项目用以工代赈的方式分配给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实施,例如乡村道路、农田水利和人畜饮水工程建设,等等。川陕甘灾区的农村多为贫困地区,自1985年国家采取扶贫措施以来,均已形成有效的以工代赈制度。这种项目运行机制,不仅在改善贫困山区的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为贫困人口提供了就业机会和收入,对于缓解贫困具有明显的效果。在这次灾区重建中,国家投资部门若能在制定计划时,即划分出适合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并为保障贫困劳动者参与项目和获取应得的收入,设计相关条例和监督机制,就有可能在恢复甚至提高灾区物质设施水平的同时,取得减少贫困的效果。
第二,创造公共服务和社区服务岗位,例如道路养护、残疾人照料等工作,优先招收遭受地震伤亡打击的家庭成员上岗。过去,消除“零就业”家庭的目标往往只针对城镇家庭。其潜在的含义在于,农村户籍人口的土地使用权即可保证这些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这种城乡区别对待的做法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在农地极为稀缺和土壤瘠薄的地方,农业收入甚至低于城镇就业者的最低收入,这也是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地震之后,不少农村家庭失去了农地或主要劳动力,不少农村打工者失去原本照看留守家庭的配偶或老人,因而不得不返乡谋生。这就要求劳动与社保机构在就业促进政策设计中采取包容农村人口的统筹措施。
第三,细分不同性别、年龄段、受教育程度和身体状况的劳动者群体,针对不同群体的就业能力,通过民间扶贫、救助和慈善组织,帮助困难群体创业就业。这里之所以强调民间组织,一是因为它们在以往的扶贫活动中,即显示出针对特殊群体的特殊困难而具备的专业性。二是因为援助规模与其组织程度相适应,项目实施机制运行有效,管理精细。三是能够与受援地区相关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合作,把援助资源和服务送抵目标群体,例如老人、妇女、残疾人,等等。在当前的抗震救灾过程中,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的合作已经显示出较高的工作效率。这不仅为和谐社会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组织资源,而且为政府和民间社会在今后的重建和扶贫活动中继续合作打下了基础。因此,有必要在重建计划的制定中,设计有关民间组织申请重建基金使用的条例,以促进这些组织在整个重建计划的制度框架内做出更大贡献。(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