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怎样设计其制度模式、组织形式、工作方式,才能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尽可能减少和预防自然灾害给老百姓和企业带来的财产风险?昨(9)日,一场热烈的讨论在成都锦江大礼堂展开。讨论者:四川保险业专家和从业人士;倾听者: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调研组。
现状
巨灾赔付与巨灾损失相差悬殊
据四川保监局调查,汶川特大地震后,有1800多件企业财产险报案,客户报损金额高达188亿元,但预计最终赔付金额不足7亿元。“由于绝大部分企业财产险都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包含地震责任的企财险报案不到10%。”四川保监局副局长倪荣鸣说,巨灾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保险业对巨灾的赔付与每年巨灾导致的实际损失相差悬殊——这正是我国巨灾风险的处置现状。
汶川特大地震反映出我国巨灾保险的供需矛盾。四川保监局的调查显示,截至目前,客户报损金额为220.64亿元,预计赔付金额20.32亿元,预计赔付金额仅占全省直接经济损失的很小一部分。
保险业专家认为,造成如此悬殊的损失与赔付比例,主要因素有三:一是由于巨灾属于小概率、高风险事件,国内商业保险公司不敢轻易涉足。二是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许多保险公司为规避经营风险,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限制规模、有限承保的政策。三是由于巨灾风险发生几率低,群众投保意愿不强,一些有投保意愿的人受购买力限制,只选择保障程度较低的产品。
据专家调查,汶川地震报案量最大的农房保险,件均赔款仅600元;学生平安险的人均赔付额仅1万元左右。“相比群众受到的损失,这样的赔付额显然是杯水车薪。”
建议
构建政府主导的多层次保险体系
目前,我国的灾后援助大致有3个层次,即国家财政援助、商业保险补偿、民间慈善捐助。但在历次灾害事故处置中,国家财政承担了绝大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保险公司拥有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怎样使他们在巨灾风险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助的,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支柱巨灾保险及风险处置体系。
省财政厅副厅长谢维勤建议,巨灾保险制度应分4个层次,从低到高依次为: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再保险公司分担;巨灾保险基金承担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无法承担的超赔保险责任;政府对前三个层次均无法消化的巨灾损失部分埋单。他建议,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基金。
“我国的地震保险及风险处置体系应该是一个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的结果,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在体系中都应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做出不同的共享,承担不同的责任。”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研究所所长孙蓉建议,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办法来推广巨灾保险,通过强制参保提供基本保障,注重大部分人的基本利益,投保人更深层次的保障需求则通过自愿参保满足。
倪荣鸣认为,“巨灾保险的政策性应更多地体现为政府积极推动这项工作,有一些政策导向,比如政策补贴。”
“巨灾保险立法必须是第一步。”法国安盟保险集团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于巍东建议,从低保障、广覆盖的基本保障起步,逐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障体系。(记者 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