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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申报缴费延长至3月31日-医保
tjnh.net  发布:2008-3-19 7:52:24  来自:宁河信息港  浏览:

 

  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冯兆君):记者近日从天津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获悉,目前邻近3月底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后缴费期限越来越近,从4月1日起,对已经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又将增加附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以,近日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12333关于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咨询电话显著增加。特别是随着2008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部分参保患者已经开始看病就医,广大市民对如何参保、缴费,如何看病就医等问题给予了热切关注。为此,12333结合城居医保的新政策给予您以下几方面的提醒:

  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延长期截止3月31日

  为进一步推动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充分满足广大城镇居民参保需求,2007年12月26日我市印发了《关于延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89号),该文件中明确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以在2008年3月31日前,继续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及有关规定办理200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全年社会保险费。现已逐渐接近城居医保申报缴费延长期的最后期限,截止2008年3月31日,4月1日以后将不再受理200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12333提醒您--如果想参加2008年城居医保,请抓紧时间申报缴费,及时为老人和孩子参保,及早享受到医保的实惠。

  为教育教学营造和谐氛围,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费附赠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为保障广大学生基本医疗,充分考虑学生群体特点,根据市民的实际需求,我市又印发了《关于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4号)文件,依据该文件规定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个人不需要再另行缴纳意外伤害附加险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另外,14号文件中对于学生意外伤害附加险的参保范围、报销标准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该项附加险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学生儿童参保可由学校、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且待遇享受期延长

  为方便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依据《关于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51号)文件的规定,学生和儿童参加城居医保现在可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手续。另外,文件中还明确规定对于2008年3月31日前,在街道(乡镇)或者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参保的学生儿童,其基本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待遇享受期延长至2009年8月31日。

  为了让市民更加及时、准确地了解城居医保新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内容,该中心将于3月19日(星期三)上午8:30分至11:30分,开通医疗保险专家热线,邀请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负责同志来到12333现场进行电话解答,详解新政策。您如果有医疗保险方面的疑难问题,欢迎您届时拨打12333热线电话聆听专家的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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